對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內購買(mǎi)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(chē)
2017-04-11 10:30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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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后,2017年1月1日之后(含當日)在省內購買(mǎi)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(chē),財政補貼調整為:省級財政按照調整后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35%執行,市(州)、縣(市、區)財政按照調整后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5%執行,省、市、縣補貼比例總和為中央財政補貼的50%。
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新能源汽車(chē)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(guò)購車(chē)價(jià)款的50%。
同時(shí), 對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內購買(mǎi)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(chē),仍按照《甘肅省新能源汽車(chē)補貼資金管理辦法》執行,即省財政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補貼標準的35%補貼,市(州)、縣(市、區)財政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%補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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